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 » 民法 » #9334 题目内容及评论
9334#
1996年春,某市举办了春季名贵花展。甲约女友乙前去参观。两人因说说笑笑,末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花,严禁采摘”的牌子。在走到一盆花前,乙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给我。”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花根松动,导致该盆花死亡。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正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眼镜摔碎。该盆名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500元。丙的镜片损失共计300元。现丁、丙想提起诉讼。问:对于丁的损失,责任应如何承担?
  • 由甲承担
  • 由乙承担
  • 由甲、乙分别承担250元
  • 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有 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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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7-7-17 18:46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 # mama123456 发表于 2012-6-30 16:09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 # 巴特勒船长 发表于 2012-5-6 15:37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 # 合金装备 发表于 2012-1-20 23:41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 # 冀石2008 发表于 2011-3-28 15:48
野花尚不可随意采摘,何况是他人之花、
2 # bai20090901 发表于 2010-5-27 13:57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 # 赵文元 发表于 2010-5-3 17:53
《侵权责任法》9条,毋庸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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