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 » 民法 » #9335 题目内容及评论
9335#
1996年春,某市举办了春季名贵花展。甲约女友乙前去参观。两人因说说笑笑,末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花,严禁采摘”的牌子。在走到一盆花前,乙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给我。”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花根松动,导致该盆花死亡。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正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眼镜摔碎。该盆名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500元。丙的镜片损失共计300元。现丁、丙想提起诉讼。问:在丙提起的诉讼中,丙应当以谁为被告?
  • 甲和乙
  • 甲或乙
  
本题有 9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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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不波 发表于 2017-5-9 08:53
天热喝咖啡 2014-8-29 09:59
我觉得此题有问题:直接导致丙眼镜损坏的,是由甲的行为引起的,但如果没有乙的挑起...
可是乙没有让甲去撞丙啊,乙只是让甲去摘花而已。
8 # 天热喝咖啡 发表于 2014-8-29 09:59
我觉得此题有问题:直接导致丙眼镜损坏的,是由甲的行为引起的,但如果没有乙的挑起,甲也不会实施该行为。换言之,甲 和 乙的独立的行为均不会引起丙眼镜的损坏,但甲和乙承前启后叠加在一起的行为才导致了丙眼镜损坏的事实,具有因果联系,据此可以认定甲乙应该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7 # wbaocai 发表于 2011-9-13 15:00
教唆是不是必须被教唆人为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呀?或者说是无人或限人。
6 # 刘庆辉 发表于 2010-8-1 14:13
甲转身行为伤丙,是由于乙让甲采花这一先前行为引起的,故乙有责任,所以应为共同侵权。
5 # 最天使6 发表于 2010-6-21 10:33
看错了。。是丙提出的 被告(没有存在教唆行为)。。。上一题是丁提出的(存在教唆行为,故承担连带责任,都要承担责任,只是告诉的时候可以起诉部分侵权人)
4 # angeldevil77 发表于 2010-6-8 22:39
为什么好多解析不说详细一点呢,要么好含糊,要么越看越糊涂~~~希望能够得到帮助
3 # connielyz 发表于 2010-5-17 15:20
connielyz 2010年05月17日 15:17:35
此题与钟老师的讲义不符
我没有看清楚,此题目是问如果甲起诉的问题,汗
2 # connielyz 发表于 2010-5-17 15:17
此题与钟老师的讲义不符
1 # 麦随风里熟 发表于 2010-5-10 16:23
此题目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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