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 » 民法 » #9336 题目内容及评论
9336#
1996年春,某市举办了春季名贵花展。甲约女友乙前去参观。两人因说说笑笑,末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花,严禁采摘”的牌子。在走到一盆花前,乙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给我。”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花根松动,导致该盆花死亡。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正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眼镜摔碎。该盆名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500元。丙的镜片损失共计300元。现丁、丙想提起诉讼。问:在丁提起的诉讼中,丁应当以谁为被告?
  • 只能以甲为被告
  • 只能以乙为被告
  • 应当以甲和乙为共同被告
  • 既可以单独以甲也可以单独以乙为被告
  
本题有 6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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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7-7-17 18:44
甲、乙共同致害造成,甲、乙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故丁起诉时,可以列甲、乙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选择甲或乙单独为被告,

连带责任,爱告谁就告谁!
61 # 双面隐人 发表于 2016-3-11 18:17
我感觉出是教唆了。 但是我晕啊, 这还真的是教唆。。。。
60 # mmlk1722 发表于 2016-1-15 14:22
擦,这是教唆犯罪,
学傻了!
59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20 10:49
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既然为连带责任,爱告谁就告谁!
58 # 米饭39 发表于 2015-3-2 16:22
按照这个答案解析,应该选c和d啊?
57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4-9 07:20
“可以”列甲、乙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选择甲或乙单独为被告,都是“可以”!!
56 # tangpj1983 发表于 2013-11-4 16:20
这个也算教唆吗?不会是随口说一句吧?!
55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3-19 16:19
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54 # 一周时间 发表于 2013-3-9 18:34
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3 # 孤星 发表于 2013-1-7 18:55
甲是直接侵权人,由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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