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0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9524 题目内容及评论
9524#
85.甲乙公司签订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5辆“五星牌”汽车的合同。乙公司按约定将汽车运至甲公司所在地火车站。某市工商局接举报扣押了汽车,并最终认定乙公司提供的五辆“三星”牌汽车是某国外某一品牌汽车,乙公司将其冒充国产车进行非法销售,遂决定没收该批汽车。乙公司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向法院提供了该批汽车的技术参数,某市工商局则提供了某省商检局对其中一辆车的鉴定结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乙公司在提供图片及技术参数时,应附有说明材料
  • 若乙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法院应不采纳该鉴定结论
  • 某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为某市工商局处罚乙公司的证据,是法院采纳此鉴定结论的条件之一
  • D,对某市工商局的没收决定,甲公司具有原告资格
  
本题有 17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24
9
2
详细评论内容
17 # 因为喜欢所以爱 发表于 2014-4-19 13:50
对D项有歧义,根据题目表述:乙公司按约定将汽车运至甲公司所在地火车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送货至约定地点应视为交付,责任由甲方负责
16 # 自考很难 发表于 2013-8-19 16:04
某省商检局对其中一辆车的鉴定结论,明显是事后取得的证据呀
15 # eland 发表于 2013-8-12 07:53
按照林红潮的观点 看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能否预见此人 能预见就是相关人
14 # 路多多 发表于 2013-7-4 19:23
第六十二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13 # 法律天堂 发表于 2012-9-16 14:20
无语,有时要揣摩出题人的意思,司考就是这样。
degress 2011年07月10日 09:26:06
浪头上的鱼 2010年08月19日 13:46:58
算了,记住行政行为的相对性吧,人家考的就是这个。
(2006-2-47)因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6月7...
12 # 我是阿立 发表于 2012-8-28 18:58
C项似乎有歧义!
11 # degress02 发表于 2012-8-27 12:03
(2012众合历年真题:
C项意思是:
市工商局处罚乙公司"时",采用了省商检局的鉴定结论,该《鉴定》才能成为《市工商局没收决定》合法的依据)
10 # aa11qq26 发表于 2012-8-4 20:10
解析有分歧。
甲公司不具有原告资格。具体有第三人资格。
9 # 爱熊熊熊熊熊 发表于 2011-8-20 07:51
这题又不是行政裁决,跟甲没半毛关系
8 # huangww 发表于 2011-7-29 21:26
行政诉讼法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能成为原告。也就是说要看该具体行为有无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商检局没收乙公司车辆,首先该车辆非特定物,系种类物,乙公司完全可以重新提供车辆,履行合同义务,行政机构的行为不是造成该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原因。其次,甲在本案中的合法权益是履行合同,获得车辆。商检局没收行为并不是侵犯'直接"侵害其权利,如果说有侵害也只能算“间接”侵害。如果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终止履行合同,造成根本无法履行,这就算直接侵害了甲的权益了,这倒是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知道有没有说清楚,相当于主观要素、客观要素的问题(个人观点)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