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没办法,谁让咱是学法律的
我怎么知道那些部门能发放什么证件,我又没进去工作过。
2006-2-88: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属规划局,县土地局和乡政府属于越权;尽管许可法69条并没有规定"规划局可以撤销《土地局的许可证》",但是出题人认为规划局有这权力;所以C正确[同2004-2-96.A项];
我怎么知道那些部门能发放什么证件,我又没进去工作过。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倒是认为,张某的继续施工,并...
我倒是认为,张某的继续施工,并无明显过错。
张某一介善意草民,又无从判断哪个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才是真正合法的行政许可,他不应当、也不需要知道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是规划局才能作出,张某并无此义务。张某获得了乡政府、县土地局颁发的两证,具有显见的权利外观,对市规划局作出的违法建房的认定不予理会,继续建房,并无重大过错。
但毕竟乡政府、县土地局过错行政在先,张某应当获得赔偿。
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法律依据在那能看到?
2008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凑合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