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D。
1、
根据《合同法》第74条,乙的行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行使撤销权,A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2、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甲、丙属于恶意串通,所订赠与合同无效,B的表述正确,不当选。(需要注意的是,王泽鉴先生撰文指出,在此情形之下,主张合同的无效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可以并行不悖,属于关于合同效力的理论进展。)
3、甲的继承权属于专属性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甲的债权人不可代为行使,C的表述错误,当选。
4、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增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赠与人也承担瑕疵担保责任,D的表述错误,当选。]
D项:权利瑕疵,物瑕疵,此处为权利瑕疵。“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尽到了告知义...
2、甲告知了权利瑕疵(债权人乙会来行权);
3、但是甲可能“故意不向受赠人丙告知”物的瑕疵(房子漏雨);所以D错误;
4、故意不告知(不作为)VS保证无瑕疵(作为),本题的甲“未保证无瑕疵”;
好题:
A是合同效力的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B是保全制度的问题《合同法》第...
[ CD。
1、
根据《合同法》第74条,乙的行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行使撤销权,A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2、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甲、丙属于恶意串通,所订赠与合同无效,B的表述正确,不当选。(需要注意的是,王泽鉴先生撰文指出,在此情形之下,主张合同的无效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可以并行不悖,属于关于合同效力的理论进展。)
3、甲的继承权属于专属性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甲的债权人不可代为行使,C的表述错误,当选。
4、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增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赠与人也承担瑕疵担保责任,D的表述错误,当选。]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1.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多选非,CD]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保全撤销,对,不当选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恶串损可主无效,对,不当选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身份权利不可代位,错,当选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错在绝对。当选。
D项详解。
主要的问题,还是你想当然的认为[丙请求甲赔偿的唯一基础是权利瑕疵未告知而题设明明有“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之语],故丙为知情恶意,且受赠为串通。”
但,虽然恶串损,
却并没有排除其他请求基础的可能。
谁也没有告诉你丙请求甲是基于上述原因,只是你的想当然。
丙请求的基础完全可以是权利瑕疵之外的质量瑕疵致损;
另一种可能是,甲丙之赠与为附义务的赠与。此时应适191.1的规定。
(题设没有此信息,应视为否。)
当然,D项的表述的确是模糊而不严谨的。(但这种模糊就是坑,是出题人的陷阱,很险恶)
总之,D项表述太绝对而错,当选。
现在你觉得D项应否判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