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四章 证券法 » 经济法 » #988 题目内容及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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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     )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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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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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kellyhlp 发表于 2010-6-10 21:59
证券法 第24条 规定的 3个月
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5-24 18:56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上市的程序: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核准——批准(证监会)——公告——安排上市。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上市公司应在核准后,上市交易前5日公告经核准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在接到证券发行人提交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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