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保险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如果张某母亲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可以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 如果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该保险公司应当向该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 如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可以向张某支付保险金
- 如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可以向张某母亲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 协商
- 调解
- 诉讼
- 仲裁
- 合同效力中止
- 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 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因其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张某以其监护人的身份指定受益人
- 张某女儿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为她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 因其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她可以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
- 张某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其女儿被保险人的同意
- 张某的母亲可以成为受益人
- 张某母亲有权指定受益人
- 张某有权指定受益人,但需征得其母亲的同意
- 该保险中可以不指定受益人
-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认缴货币资本
-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法人
-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 如果张某母亲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可以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 如果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该保险公司应当向该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 如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可以向张某支付保险金
- 如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可以向张某母亲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 协商
- 调解
- 诉讼
- 仲裁
- 合同效力中止
- 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 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因其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张某以其监护人的身份指定受益人
- 张某女儿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为她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 因其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她可以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
- 张某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其女儿被保险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