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不服一审判决有权提起上诉
- 在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或减轻处罚,受害人也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 市政府
- 市土管局
- 市房产局
- 市委
-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的
-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定程序的
-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 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 再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 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 必须经再次复议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的文字的
-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 补充修改引用不完整的法条的
- 兴隆街道办事处
- 兴隆街道派出所
-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公安分局
-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公安分局
-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应以该派出机构为被告
- 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部门或组织为被告
-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共同被告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向该派出所提出复议申请
- 向该派出所所在的主管机关即县级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以该派出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 以该派出所所在公安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共同作出处理决定,二者是共同被告
- 行政机关在作出某一具体行为前,先请示其上级行政机关的,二者为共同被告
-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法律需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与批准机关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