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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
- 一审法院和乙检察院
- 一审法院和甲检察院
- 一审法院和甲、乙两个检察院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毒任
- 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8年5月15日算至2003年1月
- 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8年12月1日算至2003年1月
- 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8年5月15日算至1998年12月1日
- 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
- 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县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赔偿,因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胡某实施了逮捕。
- 人民检察院赔偿,因胡某没有犯罪事实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公安机关赔偿拘留期间的损失,检察机关赔偿逮捕期间的损失
- 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机关
- 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检察机关
- 许某只能就拘留、逮捕或录像机损坏中任选一项提出赔偿请求
- 许某可以同时提出两项赔偿请求,即赔偿因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所遭受的损害以及赔偿被损录像机的价款
- ①②③
- ①②
- ②③
- ③④
- 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 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
- 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 一审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和提起公诉为同一人民检察院的,那么该人民检察院与一审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和提起公诉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的,那么由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某公安机关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
- 某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 某公民因替朋友承担罪责而被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
- 某甲年仅13周岁,没有犯罪事实被错误逮捕
-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对故意伪造有罪证据的人错误拘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