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曾任M煤矿科技处工程师,专门负责坑道消烟除尘研究工作。1998年10月退休。2000年5月甲利用过去工作中积累的资料,研究出“消烟除尘空气净化器”,经在某铜矿坑道中试验使用,效果极佳。2002年2月甲将净化器以个人名义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经甲同意,铜矿在其指导下制造了15台净化器,在一些基层单位试用,并准备进一步组织生产。2002年12月9日,甲的专利获批准并公告。M煤矿得知消息后,向专利局提出撤销甲专利权的请求。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假如铜矿也介入了这场争议.提出:“甲工程师研制净化器时,在我矿进行了实验,利用了我单位的设备和一定的人力、物力,所以该技术应由银矿与甲共有。”甲辩称:“净化器的构思在试验前早已独立成型,已形成完整的技术体系,虽然在铜矿进行过一些实验,但主要是利用报废的设备和非正常工作时间,且铜矿也未主动提供过任何帮助。”在此情况下,下列对铜矿要求共享专利权的主张的评论哪些是正确的?
- 铜矿要求与甲共享专利权的主张可以成立,因为其对甲的研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理应与甲共享专利权
- 铜矿要求与甲共享专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其只对甲的研究工作提供了方便,并未对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
- 铜矿要求与甲共享专利权的主张在经甲认可后便可成立,因双方已协商一致
- 以上均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