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王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以合伙企业财产向陈某提供担保,担保无效
- 王某自行与乙企业签订10万元的供货合同,张某拒绝追认合同效力,合同无效
- 张某与不知情的朋友李某设立了丙合伙企业,丙企业与甲企业业务相同,丙合伙企业的设立无效
- 张某自行将自己的房屋以大大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该买卖合同无效
- 张某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
- 张某丧失行为能力的,当然退伙
- 张某死亡的,其继承人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
- 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当然退伙
- 甲合伙企业有2名合伙人张某和孙某,孙某死亡,张某不同意孙某的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
- 王某和赵某设立乙合伙企业,打算利用赵某发明的养殖方法进行海鲜养殖,乙企业成立后发现赵某的技术存在严重缺陷,不能进行海鲜养殖
- 丙合伙企业有3名合伙人,2名合伙人同意将合伙企业解散
- 丁合伙企业有2名合伙人李某和刘某,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经营期限届满,李某提出继续经营,刘某不同意
- 张某的出质无效,因为未获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 张某的出质有效,因为张某是真正的权利人
- 其他合伙人可以按照张某退伙处理此事
- 李某不能依据质押成为合伙人
- 丁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即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戊可以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成为合伙人,由其监护人丁代行权利
- 丁如果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合伙企业应当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 戊由于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得成为合伙人
-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在履行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的义务后可以退伙
- 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1/2的财产份额
- 人民法院应通知李某和孙某
- 李某和孙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李某和孙某如不同意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则必须购买该份额
- 李某和孙某未购买,又不同意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则按张某退伙处理
- 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 获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赵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事务造成不利影响
- 获得其他任意两名合伙人的同意
- 取得原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原合伙人如实告知刘某关于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刘某应当如实向合伙人说明自己的个人负债情况
- 刘某应当停止其已经从事的与该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乙企业可以直接要求张某用个人财产偿还 15万元债务
- 甲企业应先用企业财产偿还债务,不足的5 万元部分,张某和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 张某向乙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王某追偿
- 如果张某与王某约定,王某不承担企业亏损,张某向乙企业清偿后,无权向王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