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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 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 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 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 待编辑
- 《法经》为李悝所制定
- 《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 《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
- 《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 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 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 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 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 “偶语诗书”
- “以古非今”
- “非所宜言”
- “失刑”
- 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 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
- 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
- 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
- 一夫一妻制
- 同姓不婚
-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七出”、“三不去”
- 《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 《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 《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 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等婚姻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
- 汉代“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对唐、明、清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
- 清末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大变化
- 法国国民会议于1787年8月26日通过《独立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
- 明朱元璋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
- 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
- 《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
- 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