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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是与一定的积极诉讼主张相联系,否认一方不负证明责任
- 总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受到不利裁判的不一定承担证明责任
- 是提出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提出证据并非完全履行了证明责任
- 是专属于控诉方独自承担的责任,具有一定的责任排他性
- 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 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 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 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 甲犯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而抗诉的
- 乙犯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乙上诉的
- 丙犯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丙对事实、证据无异议,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
- 丁犯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丁上诉的
- 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 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
- 所在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 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 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 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 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 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
- 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
- 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
- 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
-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即使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也不能取消
-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
- 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
- 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 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 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 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 在法庭上,必要时才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
- 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会见未成年被告人
- 对未成年人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