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本案应由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 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丁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 因为没有进行登记,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效,丁可以追究乙的缔约过失责任
- 丁可以直接追究甲的侵权责任
- 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甲不同意将香烟托付给丙
- 应和丙共同承担责任
- 对损失没有责任,因为情况紧急,为保护甲的利益
- 应和甲共同承担责任
- 乙有权主张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乙有权自知道甲出卖给丙的事实之日起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 乙有权主张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
- 丙购买房屋后有权请求乙搬离该房屋,乙可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 单务法律行为
- 双务法律行为
- 实践法律行为
- 要式法律行为
- 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甲是否同意乙转租
- 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 乙赚取丙的差价租金,应当返还给甲
- 若甲同意乙的出租行为,就丙对房屋造成的损害,乙不承担责任
- 甲向某沙发工厂定作一套沙发和沙发套,约定沙发为褐色,与甲家的其他家具颜色一致,沙发套为浅蓝色,与甲家的墙壁颜色一致。结果该沙发工厂交付的沙发套颜色为浅绿色,沙发的颜色、款式、质量等均符合合同的约定,甲以沙发套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解除整个合同
- 乙在某商店分期付款购买1台笔记本电脑,约定价款在1年时间中按月付清,每月月末支付1200元,但乙仅支付了2个月的价款就不再支付,该商店即于第5个月月初通知乙合同解除
- 丙向某服装厂定作1件毛衣,后来服装厂所在地发生地震,该服装厂的各种生产设备均被毁损,无法修复,某服装厂即通知丙解除合同
- 丁向戊借款5万元用于给孩子购买钢琴以及学琴,约定3年后归还。后来戊发现丁将借款用于炒股,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丁解释说是孩子在钢琴体验班学习一次归来后称不愿学钢琴所以才将借款挪作他用的,并承诺3年后一定归还,戊依然坚持解除合同
- 必须是将来一定发生的事实
- 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 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 条件必须合法
- 合同无效,因为红星公司没有相应资质等级
- 合同有效,因为双方实际上默认了红星公司实际施工
- 如果红星公司在工程竣工前获得了二级资质,合同有效
- 即使红星公司在工程竣工前获得了二级资质,合同仍然无效
- B公司可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B公司可就建设工程款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
- B公司工程款的优先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银行的抵押权
- 若汪某已经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可对抗B公司的优先受偿权
- 甲因一批过时的服装无法脱手而遭受巨大损失,乙是丙商场的服装采购员,为了使甲免遭损失,乙以丙商场的名义,按照服装过时前的市场价格购买了甲的这批服装。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丙的追认后生效。
- 甲公司欲购买一办公楼,委托乙为代理人。丙公司有一办公楼欲出售,也委托乙为代理人。乙拟订了一份丙将该房屋以市价出售给甲的买卖合同,并以双方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书上签名。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甲或者丙追认后生效。
- 甲公司授权乙律师清理甲公司的往来债权债务,并约定甲公司为此向乙支付报酬50万元,于2012年3月1日支付。此前,乙因购买甲的房屋尚欠甲60万元未支付。2012年4月1日,乙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订立抵销协议,将乙欠甲的60万元抵销50万元。甲、乙间的抵销合同有效。
- 甲公司欲组建一婚庆车队,委托乙经纪行购买一辆市价约40万元的二手奥迪A6汽车(来源不限),报酬5000元。乙经纪行正好有一辆这样的汽车,乙随即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了以40万元出售该辆汽车的买卖合同。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有权请求甲支付价款40万元,但无权请求甲支付报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