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可以受理
- 不予受理
- 对于被害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
- 第一审刑事判决需要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作出之后,才能确定效力
- 人民检察院
-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 保险公司
- 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
- 将丁列为被告,丁承担赔偿责任
- 将丁列为被告,但丁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不将丁列为被告,其赔偿责任由甲、乙承担
- 不将丁列为被告,原告无法获得应赔偿的份额
- 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 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 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 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 二审法院不仅要审查一审判决的民事部分,还要审查刑事部分
- 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就发生法律效力
- 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张某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 如果发现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有错误,应对该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 张某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张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张某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人民检察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自诉人张某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裁定终止审理,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由李某的遗产继承人对张某负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处理
- 如果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李某打伤张某纯属正当防卫,李某是无罪的,应当判决李某无罪
- 只是裁定终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审理
- 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人民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 附带民事诉讼只能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
- 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 将案件转到人民法院民事庭继续审理
- 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仅对民事部分作出民事判决
- 二审案件只需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
- 在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生效
- 如果第一审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刑事部分亦无不当,则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 在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