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 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 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
- 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
- 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 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 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 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 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 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 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 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 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将卡拉OK厅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着作权罪中的“发行”
- 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
- 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 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 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 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 某大学的学生进食堂吃饭时习惯于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后,再去购买饭菜。甲将学生乙用于占座的钱包拿走
- 乙进入面馆,将手机放在大厅6号桌的空位上,表示占座,然后到靠近窗户的地方看看有没有更合适的座位。在7号桌吃面的甲将手机拿走
- 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后甲搭乘该出租车时,将自己的手提箱也放进后备箱,并在下车时将乙的手提箱一并拿走
- 乙全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有人来村里购树,甲将乙家山头上的树谎称为自家的树,卖给购树人,得款3万元
- 被告人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
- 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
- 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会议中就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进行讨论
- 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
-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