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该汇票不再是一张国际票据
- 如果B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则C公司无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 如果B公司是为清偿与C公司之间合同之债务而向W公司背书转让该汇票,则在C公司之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C公司无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 如果W公司要求付款人付款时,付款人以汇票过期为由拒付,则C公司可以向B公司或A公司追索
- 汇票一经背书转让,则对受让人来说,在汇票遭拒付或拒绝承兑时,有权对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进行追索
- 特别背书是指背书人指明将汇票转让给某人且注明禁止再度转让
- 背书人注明禁止再度转让的汇票,如受让人将汇票再度转让给新的受让人,则原受让人丧失对向其转让汇票的背书人追偿的权利
- 背书人可以通过背书向受让人转让汇票的一部分金额
- 光票托收
- 跟单托收
- 付款交单托收
- 承兑交单托收
- 付款人拒绝承兑
- 付款人破产
- 付款人死亡
- 付款人避而不见
- 银行的做法正确
- 银行的做法错误
- A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 信用证的受益人为A公司
- 银行对买卖双方的履行状况不负责
- 银行只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
- 银行对单据中对货物的描述不负责
- 信用证开出后,对买卖合同的变更、解除,除非通知银行,否则银行概不负责
- 对受益人付款后,开证申请人有证据表明受益人提供的提单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实际是倒签提单
- 开证申请人通知银行货物已经沉没之后,银行仍然对受益人承兑并付款
- 提单在银行业务往来传递中丢失
- 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全套提单的情况下,对仅提供正本提单的受益人承兑并付款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它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原则
- 目前世界上在成文法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作出规定的仅有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银行对有欺诈嫌疑的单据可以自行确定拒绝付款或承兑
- 有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之分,未加注明的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 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之分,保兑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付款
- 有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之分,未加注明的为可转让信用证
- 有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之分
- 按其兑现方式,信用证可分为付款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 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后,即成为开证申请人的担保人
- 根据预支信用证,受益人在交单前即可预支全部或部分货款,对于受益人日后能否按信用证交单、交货的风险及银行发生的利息或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 在对开信用证中,买方和卖方相互开立的信用证必须金额相等且同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