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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由江西省司法厅处理
- 可由南昌市司法局处理
- 可以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 可以给予警告,如果有违法所得的,则没收其违法所得
- 警告
- 罚款
- 停业整顿
- 吊销执业证书
- 因感办案费用不足而私下向委托人收取额外报酬
- 以提供便利的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 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 在会见被告人时为其传递信件
- 张某,曾被吊销过律师执业证书
- 李某,曾因盗窃行为被劳动教养二年
- 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 王某,曾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警告
-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 取消律师资格
- 没收违法所得
- 甲单位的专利权被乙单位侵犯,甲单位诉至法院,经二审终审判决,乙单位赔偿甲单位12万元,甲乙两单位于1991年7月31日收到判决书并签字,但甲单位一直未收到乙单位的赔款。1992年8月1日甲单位要求律师代书申请执行书,律师未予代书
- 律师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就是指律师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 律师代书是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委托人所指定的事项以律师的名义,根据事实和法律,按照委托人的意见书写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的业务活动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 记过
- 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立案决定书
- 起诉意见书
- 法医鉴定
- 证人证言
- 河北省邢台市某律师事务所拟在海口设立分所,应由河北省司法厅按规定的条件审核
- 某单位的林某无律师执业证书,却以"律师"自居,并以"律师"的名义承办了一些非诉讼的法律事务,获取一定报酬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对林某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坚决予以处罚
- 赵律师在代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对委托人的重大损失,应当由赵律师负赔偿责任
- 甲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与乙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共同代理某企业的一件诉讼案件。在代理活动中,刘律师和胡律师对该案件涉及的某个问题意见不一致。此时,应当分别发表各自的意见,不能强迫对方同意
- 代理律师对异地代理情况不太熟,语言不通
- 代理人因缺乏某种专业知识,无法代理诉讼
- 因突然发生事故,代理人无法出庭亲自代理 ,
- 代理律师与代理案件的地点距离太远,为减轻被代理人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