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于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10月20日前乙:
- 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
- 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得履行
- 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
- 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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