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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中外合资企业检查时,发现在其辖区内有一家设在中国境内的中日合资电子游戏软件开发公司,生产一种宣扬日本武士道精神的游戏软件,因此,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该游戏软件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色彩为由,将游戏软件没收,并对该中日合资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日方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合资企业的中方则表示服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你认为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
  • 不应受理此案。因为日方是合资的一万,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 日方投资者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在该公司不以法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下,日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此案
  • 中方投资者不参加本诉讼,不享有诉讼结果带来的利益,不承担诉讼结果带来的责任,所有的责任应该由日方自己承担
  • 可以受理此案,但必须追加合资公司的中方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本题有 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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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懒猪做司考题 发表于 2014-7-2 20:51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 # 285229692 发表于 2012-8-4 20:22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 # moyanplay 发表于 2010-5-18 14:56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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