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应受理此案。因为日方是合资的一万,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 日方投资者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在该公司不以法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下,日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此案
- 中方投资者不参加本诉讼,不享有诉讼结果带来的利益,不承担诉讼结果带来的责任,所有的责任应该由日方自己承担
- 可以受理此案,但必须追加合资公司的中方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