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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措施,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的是
  • 训诫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具结悔过
  • 15日以内的拘留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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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meined 发表于 2015-8-5 22:31
新法是59条
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2-13 19:25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1 # chenyuping 发表于 2011-7-10 10:14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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