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条第1款: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行诉61条[上诉案件的裁判]: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