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因为决策失误造成合伙企业亏损,应当由合伙企业承担
- 甲对乙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方能继续执行该事项
- 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要撤销对乙的委托需向人民法院申请
- 戊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承担;
执行合伙人故意,重大过失,越权;
特殊合伙(律所,会计所)
责任承担;
执行合伙人故意,重大过失,越权;
特殊合伙(律所,会计所)
执行合伙人故意,重大过失,越权;
特殊合伙(律所,会计所)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29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0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理办法。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