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共有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甲、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 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为共有财产
- 农村集体组织是由其成员构成的,因此,农村集体财产由其成员共有
- 国家财产由全民所有,因此,国家财产由全民共有
- 无子女家庭由夫妻二人组成,因此,家庭财产一般由夫妻二人共有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财产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转费
- 虽属婚前财产,但在共同生活中由双方共同长期使用、经营、管理的财产
- 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 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优先购买权
- c.如果丁取得拖拉机并非善意,则甲可以主张该买卖无效
- 若丁善意取得拖拉机的所有权,则乙、丙应赔偿给甲造成的损失
- 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 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 应由甲、乙分担责任,并由乙适当多负担
- 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 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甲所有,属于甲个人婚前财产
- 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甲、乙共有,属于甲、乙夫妻共有财产
- c.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还甲之父母
- 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由甲、乙及甲之父母共有
- 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屋办理登记时,二人已登记结婚
- 属于甲单独所有,因为甲已于其哥哥去世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 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甲的哥哥的遗嘱中已说明将房屋给甲和其妻子共有
- 属于甲、乙的共同财产,因为二人以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翻盖
- 应属于王芳的婚前个人财产
- 应属于王芳与李岩的夫妻共同财产
- 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 应视王某的意思而定其所有权之归属
- 乙与丙
- 乙
- 丁
- 甲父
- 丙
- 丁
- 丙和丁
- 甲、乙、丙和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