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抵押人的行为有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该行为
- 抵押人的行为已经导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原价值
- 抵押权人均无孳息收取权
-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 银行能取得该楼盘的抵押权,包括对甲所购房屋的抵押权
- 银行不能取得甲所购房屋的抵押权
- 甲的权利优于银行的抵押权
- 银行的抵押权优于甲的权利
-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 陈某拾到牛并饲养的行为为无因管理
- 李某能够取得该牛的质权,理由为善意取得
- 王某能够取得该牛的所有权,理由为善意取得
- 王某应将该牛返还给张某
- 甲将5万元债务转移给丁,未经丙同意,债务转移无效
- 甲将5万元债务转移给丁,经过乙同意,债务转移有效
- 甲将5万元债务转移给丁,未经丙书面同意,丙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 甲将5万元债务转移给丁,通知了丙,丙对该债务仍然承担担保责任
-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办公大楼和门房
- 乙银行不享有抵押权
-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房屋租金
- A公司可转让该大楼给B公司而无需乙银行的同意
- 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陈玉有优先购买权
-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刘锋有优先购买权
- 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 乙有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 乙无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 丙对该租赁物享有质权
- 丙对该租赁物不享有质权
- 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 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 就该房屋拍卖的价款,乙优先于丙受偿
- 就该房屋拍卖的价款,丙优先受偿
- 乙仍可以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 乙不得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 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 丙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需代甲清偿其对乙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