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刑罚的裁量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宋某以暴力、威胁非法抗拒缉私
- 方某组织周某等人偷越国边境,途中强奸了周某
- 杨某从崔某处花5000元收买被拐卖来的张某,把张某反锁在自己的房间数日
- 瞿某为某国家机关干部,接受祝某的贿赂后,挪用了15万元公款借给祝某
- 构成特别累犯
- 不构成累犯
- 对后罪应从重处罚
- 对后罪可以适用缓刑
- 王某构成受贿罪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属于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王某的行为属于坦白,应当从轻处罚
- 王某的行为成立受贿罪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张三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其自动投案
- 李四被抓获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四不成立自首,不可以从轻处罚
- 王五在故意杀人后,逃亡的过程中因难以忍受良心的谴责,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交代了他所知晓的范某抢劫银行的事实,协助将范某抓获归案,范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于王五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某商贸公司因连年亏损,经总经理赵六、副经理田七等人决定,开始从事走私活动,后田七与公司其他领导经协商,一同到公安机关自首,但赵六拒不交代犯罪事实,该商贸公司成立自首,赵六不成立自首
- 顾某(17岁)犯抢夺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没有再犯危险,对于顾某可以适用缓刑
- 顾某被判处管制9个月,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 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顾某特殊的犯罪情况,可以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接触特定的人
- 顾某系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 贾政因过失导致贾宝玉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 王婆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满后第4年因盗窃金融机构被判处无期徒刑
- 贾宝玉(15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后第2年又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 赵高因叛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刑罚执行完毕10年以后,又犯组织恐怖主义活动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 甲(17)岁。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若甲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对甲可以适用缓刑
- 乙(76)岁,犯失火罪,对乙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丙犯贪污罪,宣判当日是其75周岁生日,也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适用死刑
- 丁(78岁),其长年来虐待其女儿,并用针头、铁钳等工具对其施加暴力,造成其女儿重伤,其残忍手段引起公愤,对丁可以适用死刑
- 累犯和首要分子不得缓刑
- 累犯和死缓犯不得减刑、假释
- 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 非暴力的方法杀人、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也不得假释
- 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敲诈勒索罪罪。甲构成累犯
- 乙(17岁)因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6年3月20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乙构成累犯
- 丙因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200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20日因犯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一年管制。丙构成累犯
- 丁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 月14日。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构成累犯
-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坦白属于我国刑罚从宽量刑政策,并非法定量刑情节
-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