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相信陈少文还是杨雄。。死缓是应该开庭?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此处(96年刑诉法)187条即新刑诉法223条,按照2012新刑事诉讼法223条:
第二审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所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只要是死刑必须开庭。
这是陈少文老师讲义的解释,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2012新刑事诉讼法223条:第二审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c.丙犯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丙对事实、证据无异议,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丙对事实、证据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