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五章 刑法综合 » 刑法 » #18063 题目内容及评论
18063#
甲(15岁)在网吧里借打乙的手机,打完后发现乙没有在意,就将该价值5000元的手机悄悄拿走;后甲故伎重演,在准备拿走丙的手机时被丙识破,于是甲将丙打得口鼻流血,还掏出匕首将丙刺成重伤。对于甲的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不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 对故意伤害行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 对甲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题有 9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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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素臣 发表于 2013-8-26 20:1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8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6-3 15:36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7 # tangpj1983 发表于 2013-4-4 15:17
这明明是抢劫,怎么会成故意伤害的
6 # 士刚 发表于 2011-9-15 10:35
太粗心了,是未成年啊
5 # 发呆的尼姑 发表于 2011-9-9 11:54
我靠 不正确的 又粗心了
4 # 井小然 发表于 2010-8-30 20:32
14---16的未成年人在此不转化为抢劫,直接按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条,而16-18的则转化为抢劫
3 # anyangshiyan 发表于 2010-8-11 11:0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以上八种是指行为而不是罪名,他盗窃为了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直接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盗窃,应当按照抢劫罪的规定予以处罚。
2 # 壹宿 发表于 2010-7-28 22:09
注意看题目 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A 所以c的说法是正确的
1 # only_flower 发表于 2010-7-24 09:31
各位前辈,我想问一下,这道题的C选项为何错误啊,法律只是说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没说这种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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