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18235 题目内容及评论
18235#
杜威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吴琼,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吴琼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吴琼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吴琼为了经营酒店,经杜威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吴琼要求杜威维修,杜威拒绝,吴琼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杜威吴琼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万元的维修费用应由杜威承担
  • 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由吴琼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应当恢复原状
  • 已形成附合的,吴琼有权请求杜威赔偿剩余的装修残值损失
  • 杜威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吴琼
  
本题有 2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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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smile6512872 发表于 2011-4-11 20:16
出租人承担房租的修缮义务
2 # yaya53719 发表于 2011-4-11 14:34
题目表达不明 容易产生歧义
1 # qq56871 发表于 2011-1-18 12:13
题目有歧义,前面提到·装修,容易联想到幕墙是装修的一部分,这样这部分财产就是吴的,不是杜的,杜无须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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