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 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 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份合同未成立,因为乙未签字,所以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份合同已成立,但其从属的保证合同丙为签字,所以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丙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选择B
听老钟的2013系统强化课程,这题就很明了。官方答案木有问题,完全正确。
这题是出...
听老钟的2013系统强化课程,这题就很明了。官方答案木有问题,完全正确。
这题是出...
1.有人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交付才生效,但别忘了,那是对于自然人而言了,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依然是意思一致即生效(当然这是一般情况,如果有法律规定要报批准、登记的话,那就批准、登记后生效)。本题中并未说是自然人,所以我们勉强认为是一个诺成合同吧。
2.有人说由于合同变更为两年后,担保仍为一年,于是履行期限一到,保证责任也就解除了,但此处有一个疑问,那就是如果我们把担保法解释30条与32条结合看的话,会发现应该适用32条:即保证期间与合同履行期限相同的视为没有约定,那么这时就要适用法律的规定的,也就是6个月,于是丙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其期间为6个月。
不知道上面的解释是不是有点牵强,大家讨论下哈。
变了保证人的保证期间都没跟保证人商量,保证人还给你保证个毛......
这题是出题人狡猾的表现,题目出得好。得到老钟的高度赞扬,要是司法考试所有题目都是这个水平,我们的司考就可以相当于德国60年代的水平了,哈哈。
回到本题,本题由两个陷阱,第一个陷阱就是选项D,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题目这样一表述很多人都以为要考虑乙实际借款合同是10万元,而不是11万元。第二个陷阱是选项A,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约定变更主债务的保证期间为2年。没有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然按照以前的约定1年。 其实,本题核心考点是,保证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为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当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时,乙实际面对的是两份合同,而不是一份,一份是甲乙之间借款合同,另一份是乙丙之间保证合同,此时两份合同均未成立。乙对两个要约均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借款合同变更为10万借款,保证合同要求变更保证期间,此时,甲当然有权签订甲乙之间借款合同,形成有效承诺诺。但甲对乙丙之间保证合同无权承诺,自然保证合同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