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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56#
[12年司考真题卷三第20题]: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本题有 14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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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dwx0212 发表于 2020-4-17 14:53
第一感觉,买卖关系,一买一卖,就算合同无效,退钱退货,没有不当得利啊!再一看答案,然后只能自己加一个条件,钱还没付!!!
13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21 18:18
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失去某物,该物品被用于乙与丙之间合同的履行,丙并未不当得利,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A正确。
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的交付行为系履行有效合同,乙失去了利益,其有权向不应获得利益的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B正确。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可以在甲与乙、乙与丙之间分别进行,
D正确。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利益受损,丙获得了利益,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由甲直接向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C错误
12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24 15:35
C:甲、丙之间没有给付关系,不成立给付性不当得利。但甲乙、乙丙之间的合同均无效的话,丙就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丙之间成立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11 # 小崔说事 发表于 2015-5-8 10:29
占有连续关键是看中间人是否有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是否是从第一人处所得 是否有权利是关键
10 # 小崔说事 发表于 2015-5-8 10:28
占有连续 突破债的相对性 所以 如果有效 甲也不可以向丙 主张物权返还请求权 等权利
9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9-9 16:18
选项A、B说法正确。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其所有权不是由甲直接移转给丙,而是该物的所有权由甲移转给乙,再由乙移转给丙。换言之,乙从甲处取得所有权(甲向乙给付),丙从乙处取得所有权(乙向丙给付)。甲与丙之间并无给付关系。若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可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若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乙可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选项C、D说法正确。若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对丙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甲、丙间无给付关系,不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之债)。甲对乙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对丙也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提示】第三人(丙)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乙)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无须承担此义务。
8 # Gatelbl 发表于 2014-8-8 09:41
合同相对性原理
7 # bianhe 发表于 2014-3-29 18:47
ab自不待言,cd比较难选。以下为转载:

在王泽鉴的书中,此类案例类型被称作“给付连锁的不当得利”项下的“双重瑕疵”问题,是“三人不当得利”的核心问题(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3至第64页)。如题所述的“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即为其最基本的事实构成——其中存在两个给付关系,但以同一标的物为给付客体。若甲乙之间或乙丙之间的债权行为二者均具有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之情形,即为学说上所谓的“双重瑕疵”。
双重瑕疵问题有着一个繁复的推理过程:甲乙之间合同无效,甲自然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同理,乙亦对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是,甲乙合同项下的某物,已被甲直接交付给了丙,因此,甲向乙所主张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内容在客观上不可能表现为乙将某物返还给甲;从另一方面看,乙因合同无效所获之利亦并非为所得之物,而实为“对丙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综上,甲若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价于乙将其对丙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让与于甲,最终效果为甲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也是C选项正确的真正原因。
6 # eland 发表于 2013-9-2 11:59
林浩哲 2013年07月18日 16:07:20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利益受损,丙获得了利益,可以突破债的...
与债的相对性就没关系
5 # eland 发表于 2013-9-2 11:59
这题让老中给整复杂了 就是一方收益一方受损 有因果关系没合法原因 很简单 你们都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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