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的交付行为系履行有效合同,乙失去了利益,其有权向不应获得利益的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B正确。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可以在甲与乙、乙与丙之间分别进行,
D正确。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利益受损,丙获得了利益,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由甲直接向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C错误
选项C、D说法正确。若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对丙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甲、丙间无给付关系,不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之债)。甲对乙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对丙也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提示】第三人(丙)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乙)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无须承担此义务。
在王泽鉴的书中,此类案例类型被称作“给付连锁的不当得利”项下的“双重瑕疵”问题,是“三人不当得利”的核心问题(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3至第64页)。如题所述的“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即为其最基本的事实构成——其中存在两个给付关系,但以同一标的物为给付客体。若甲乙之间或乙丙之间的债权行为二者均具有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之情形,即为学说上所谓的“双重瑕疵”。
双重瑕疵问题有着一个繁复的推理过程:甲乙之间合同无效,甲自然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同理,乙亦对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是,甲乙合同项下的某物,已被甲直接交付给了丙,因此,甲向乙所主张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内容在客观上不可能表现为乙将某物返还给甲;从另一方面看,乙因合同无效所获之利亦并非为所得之物,而实为“对丙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综上,甲若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价于乙将其对丙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让与于甲,最终效果为甲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也是C选项正确的真正原因。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利益受损,丙获得了利益,可以突破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