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3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6013 题目内容及评论
26013#
[13年司考真题卷三第1题]: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 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 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 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 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本题有 29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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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张妍2008 发表于 2015-5-28 11:30
D这里没有劝酒行为,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这样何某也要承担责任?
18 # 张妍2008 发表于 2015-5-28 11:29
这题真难
17 # 鬼影子左冰 发表于 2014-9-2 14:34
这个题我觉得无论单选多选不定项我都会做错
16 # 畜牧专业 发表于 2014-8-28 21:40
看到13年卷三第一题我知道没戏了。
15 # 1023514694 发表于 2014-8-15 11:31
C项考的是意思能力,吴某不能预测到后果,无完整的意思能力。
14 # 1023514694 发表于 2014-8-15 11:29
意思能力是法学上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指行为人能够判断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并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为公民行为能力的生理和心理基础,与法律上的能力相结合,构成完态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能力在学理上有不同看法。法国民法学者多数持天然能力说。认为意思能力为人们的“天然能力”,与“法定能力”相对称,凡有行为能力者,必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德国民法学者持法定能力说。认为意思能力即法定能力的一种,须有法律规定的意思能力,才能成为行为能力的要件,凡是法律规定以外的意思能力,均与行为能力无关。法国、日本部分民法学者持生理主义说。认为意思能力主要体现于精神状态,缺乏此状态即无意思能力。而折衷主义说则为大多数国家立法和学者所接受。该学说认为意思能力必须具有生理、心理上的精神状态和法律上赋予的能力,多种能力结合构成民事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的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中国《民法通则》虽未具体规定公民的意思能力,但根据第12、13,55条规定的精神,公民的意思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有一定区别,意思能力着重指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状态和辨别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除具备上述能力外,还要达到法定年龄。
13 # 缺月子梨 发表于 2014-7-29 20:39
c 错哪儿了?
12 # 小香儿 发表于 2014-7-13 14:36
这题真难!
11 # 畜牧专业 发表于 2014-6-1 10:37
C确实不好解释,题目都交代由于用力过猛致残
10 # xintianwan1 发表于 2014-5-13 17:01
C为何不对?法律依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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