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0369 题目内容及评论
30369#
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该票据无效
  • 甲公司不能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 丙应享有票据权利
  • 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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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fran415 发表于 2017-8-14 23:19
单选我肯定选D啊,但是为什么C是错的?
2 # 陆浩然 发表于 2017-8-5 23:15
《票据法》第13条,直接当事人原因关系可以对抗票据关系,故B错误;
1 # 毛道居士 发表于 2017-7-14 07:27
解析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对汇票予以了承兑,要承担到期付款的票据责任,所以D项正确。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本题中没有出现汇票无效的情形,且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票据本身是有效的,所以A选项错误。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甲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乙公司进行抗辩,可以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所以B项错误。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也就是说,持票人取得票据未给付对价或未给付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以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甲公司可以以其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丙享有不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丙不享有对甲公司的追索权,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是瑕疵的,所以C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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