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章 共有 » 民法 » #4846 题目内容及评论
4846#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辆拖拉机,农闲时节拖拉机搁置不用,乙、丙均有出卖拖拉机之意,但正值甲外出未归,乙、丙急需钱用,就协商将拖拉机卖给赵某,卖得价款为甲留下一份,其他由乙、丙分割取去。甲回来后获悉此事,认为乙、丙未经自己同意无权卖掉拖拉机,乙解释说:“少数应该服从多数人的决定”。甲仍不依,丙又解释说;“我们对拖拉机是按份共有,乙和我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未经甲同意有权卖掉拖拉机
  • 可在乙和丙同意下卖掉拖拉机
  • 可独自决定是否卖掉拖拉机
  • 未经甲同意无权卖掉拖拉机
  
本题有 9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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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bankofworld 发表于 2011-9-4 23:51
大家看看这章的第3题 我都给搞晕了 什么情况啊 答案前后不一样 啊 谁能告诉大家啊
44 # no-name 发表于 2011-8-31 23:45
天啊,这跟之前的一道题一样的呀,怎么答案来得这么不一样。
43 # orlane 发表于 2011-7-29 22:57
重大修缮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
2/3按份共同所有人同意 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可以处分或重大修缮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新物权法一百零三条
42 # orlane 发表于 2011-7-29 22:54
2/3按份共同所有人同意 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可以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新物权法一百零三条
41 # cflkmy 发表于 2011-6-14 10:27
题目中我咋看不出来甲乙丙是按份共有啊
40 # 太阳山 发表于 2011-6-12 13:02
lwpofuchenzhou 2011年04月09日 23:27:42
答案有问题 应该选D
39 # shuaibo2012 发表于 2011-5-26 16:40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8 # milkdog 发表于 2011-5-24 17:17
A:未经甲同意有权卖掉拖拉机
是谁未经甲同意,我本来认为是乙丙,但答案中没有提到,所以没选。结果我错了。
37 # 做题小狂人 发表于 2011-5-3 14:22
[quote]茉卿 2011年03月24日 21:01:40
题目不用交代的,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quote]xueyuner 2011年03月11日 09:01:49
题目如果交代平均占有份额,则乙丙有权 AB
如果乙丙份额不足三分之二,擅自则无权...[/quote][/quote]
什么是“应视为”?
题目中没有预设的条件,你怎么就能想当然呢?
本题答案D 无权处分,按份共有物的所有权转移应取得共有人的全体同意,参见3大本 不解释
36 # 小鱼采薇 发表于 2011-4-25 15:45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 /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初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都是需要经过占2 /3以上的共同共有人同意。在后来的草案以及最终立法文本中,对于共同共有,采用了一致同意规则,而对于按份共有则仍然维持采用占份额2 /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的原则。
答案AB。但应提到甲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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