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诉讼法57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行政许可法42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时间:
当场作出
20+10——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45+15——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时间:
当场作出
20+10——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45+15——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时间:
当场作出
20+10——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45+15——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