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理学综合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是否承认“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区分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主要标准
- 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非实证主义,都可能认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观点
- 依据承认规则,实证主义学派可能将道德作为法的效力的条件之一
-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种观点应属于社会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 与习惯、道德以及政策不同,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 与制定法不同,判例法不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 法律具有可诉性和程序性,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的主要特征
- 法律的实现方式表现在:以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进而凸显法律的功能
-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该条规定主要在描述特定的事实,并没有规定法律上的命令
- 我国《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条规定表述的既不是法律原则,也不是法律规则
- 我国《收养法》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该条规定表述的是义务性规则
-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该条规定完整表达了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 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属于法的渊源
- 为了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利,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村规民约
- 解决外嫁女问题,法官必须要处理好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关系
- 实行依法治国,必须要破除绝对“法律中心主义”,综合运用政策、道德及法律等规范
-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法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法官应适用《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 法官应当向该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审查的要求
- 《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下位法
- 行政法规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总称
- 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 由全部的行政法规构成的法律部门称作行政法部门
- 行政法规是一种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法律渊源
- 该案的处理体现了“司法独立”的特点
- 法律责任的竞合只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之内
- 对于法律责任竞合之后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应一律交由当事人自行判断,法律不应干涉
- 法律责任竞合的本质在于,一种法律事实引起了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则的适用
-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成文法
- 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没有发生具体案件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
- 法律解释始终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在法律体系中应为什么、勿为什么、可为什么,是一个价值评判的过程,具有强烈目的性
- “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在未对法律作出正式解释之前,不得作为审判根据
- 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属于法的正式渊源
- 指导性案例可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利于实现同案同判
- 指导性案例具有司法适用力,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
- 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都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在这个意义上,指导性案例就是判例法
-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不是宪法的渊源
-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不是宪法的渊源
-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判例不是宪法的渊源
- 我国的宪法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不包括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