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2010冲刺卷三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乙公司
- 法院
- 甲公司
- 丙公司
- 丙公司买得属于甲公司的公寓有效,小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
- 丙公司买得属于甲公司的公寓有效,因此有权终止乙公司与小业主的租赁合同
- 在拍卖结束前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公寓已租赁给小业主,因此,丙公司可以请求撤销购买甲公司公寓的行为
- 法院在拍卖甲公司公寓前,应告知竞买者该公寓上存在他人设定的他物权
- 未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甲公司的单身公寓改造成市场
- 若乙公司租赁期满,乙公司继续使用该公寓,如果甲公司不提出异议,乙公司与甲公司原来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只是租赁期限成为不定期
- 未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把租赁公寓转租给小业主
- 乙公司租赁甲公司公寓,应对租赁物承担维修义务
- 丁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丁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偿还债务
- 丁只能要求甲公司偿还债务
- 甲公司和乙公司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的协议,乙公司可以为甲公司提供担保
- 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的协议,乙公司不可以为甲公司提供担保
- 甲公司分立的决议由甲公司董事会决议
- 甲公司分立的决议由乙公司决议
- 丁公司要对甲乙公司财产不独立承担举证责任
- 乙公司要对甲乙公司财产独立承担举证责任
- 甲公司要对甲乙公司财产独立承担举证责任
- 若能证明甲公司财产不独立于乙公司的财产,则乙公司要对甲公司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对于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
-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运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 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经过甲的申请
- 经过乙的申请
- 经过丙的申请
- 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作出
- 告知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 如果原来是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再审,所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
- 如果原来是一审案件,应当依照原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出的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 如果原来是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出的裁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 无论原来为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时一律适用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