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对于航行迟延导致的货损,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 航行中顺通号与“保过”号货轮过失相撞导致的部分损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 由于海上下雨,雨水渗到货舱导致货物湿损,保险公司对此要承担责任
- 对于货物包装不当的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卖方索赔
- 应由A公司负责安排运输
- 应由A公司负责投保
- 自装运港货物装上船时起风险转移给B公司
- 货物自买卖合同订立时起风险转移给B公司
- 因我国尚未缔结或加入《海牙规则》,故即使运输合同中约定适用该公约,中国法院也不能适用
- 如“顺通”号航行中与丙国的另一艘“保过”号货轮在公海上相撞,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裁判该案
- 若对于运输中货物的物权变动,B、D两公司没有约定应该适用的法律,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
- 如果对于运输中货物的物权变动,B、D两公司选择了适用乙国法,则应由该两公司提供乙国法的内容
- “顺通”号在丁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通过时的权利义务相同
- 丁国可以根据其对专属经济区的领土主权对“顺通”号在通过时的测量行为进行处理
- “顺通”号在丁国领海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船可行使紧追权,但在专属经济区则不可
- “顺通”号可不经丁国批准穿行丁国专属经济区,并在其间享有捕鱼的自由
- 对于乙国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仍可因其相关性而作出裁定
- 甲乙二国在解决争端时必须经过磋商、仲裁和调解程序
- 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争端解决报告上采用的是“反向一致”原则
- 如甲国拒绝履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上诉
- 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大豆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方可以作出初裁决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 临时措施只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 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 采取保障措施应遵循非歧视原则,即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各国大豆实施,不区分大豆的来源国
- 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具有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拒绝提供协助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提供协助
- 请求方要求按照请求书中列明的特殊方式办理的,如果该方式与我国法律不相抵触,且在实践中不存在无法办理或者办理困难的情形,应当按照该特殊方式办理
- 人民法院委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和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提供译文的,应当委托我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 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对外发出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
- 确定一涉外民事案件是涉外合同纠纷还是涉外侵权纠纷
- 诉讼中分割夫妻的财产
- 无法查明外国法具体内容的
- 甲国船舶“飞龙号”与乙国船“猛虎号”在公海上碰撞的损害赔偿诉讼
- 我国的签证类别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四类,大部分外国人的入境适用礼遇签证
-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期限准许上,分为短期(小于等于180天)和长期(超过180日) 两种
- 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 群岛水域的划定不妨碍群岛国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约》划定内水,及在其群岛基线之外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 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 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除群岛国内水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 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指定特定国家的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