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十五日是承租人优先权行使日。
因为共有的是动产,而动产是以交付为生效的,但因此为共有的财产,不可能发生实际的...
2、接受款项,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转移后的行为为无权处分,所以无效力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十五日是承租人优先权行使日。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合理期间内 行使,对该合理期间,我国法律只是对房屋买卖规定了3个月期限,对其他财产未规定具体期限,依照法理,该具体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有道理。
2、接受款项,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转移后的行为为无权处分,所以无效力
1、优先购买权的合理行使期限,房屋为3个月
2、接受款项,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
1、优先购买权的合理行使期限,房屋为3个月
2、接受款项,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
2、接受款项,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转移后的行为为无权处分,所以无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