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辛买得该车后,可以立即请求庚返还该车
- 辛买得该车后,只能在2009年10月29日后才有权请求庚返还该车
-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 抵押权人无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感觉,一个借款合同,一个租赁合同,两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抵押权人无...
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动产和不动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才只针对房屋,记清楚了,还有车...
我怎么觉得拍卖后租金由辛收取呢?!题有问题吧?
抵押权先于出租 怎么可能有买卖不破租赁
乙的抵押权尽管在租赁之前,但是其没有登记,所以庚的《租车合同》冲突乙的抵押权时,以《租车合同》为准;
因为丙、丁、戊的抵押权在庚租车之后,所以其无论是否抵押权登记,均无法影响庚的租车合同;
故A项的说法错误,B项的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