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注意:县公安局不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就可以设立派出所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
“省、自治区的人...
2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4注意:县公安局不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就可以设立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