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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政府与乙国某投资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乙国公司投资3亿元,在甲国某市月亮湖区投建一自来水厂及输配水管网项目,项目建成后乙国公司享有20年的经营和获利,但须保证月供水规模不得少于6万立方米。在该项目建成运营12年后,甲国政府以该自来水厂的月供水规模不能达到6万立方米,乙国公司违约为由将该项目收归国有。而乙国公司则认为月供水不足不是因为其经营不力,而是甲国连年干旱,湖区水源匮乏所致。乙国公司遂以甲国政府违约为由,在乙国某法院对甲国政府提起了诉讼。在乙国法院立案审理期间,甲国政府未对乙国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也未派代表出庭应诉或声明立场,乙国法院最终作出不利于甲国政府的缺席判决。如果本案中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关于管辖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有哪些?
  • 乙国法院有管辖权,因为本案中甲国政府与乙国投资公司签订的是商业性质的协议,根据乙国主张的相对豁免主义,国家的商业行为本来就不应享有国家主权豁免
  • 乙国法院有管辖权,因为本案中甲国政府对乙国法院的管辖权没有提出异议,也未派代表出庭应诉或声明立场,这说明甲国已经放弃了国家主权豁免
  • 乙国法院有管辖权,因为本案中甲国政府与乙国投资公司签订商业性质协议表明其已放弃了国家主权豁免
  • 乙国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中甲国享有国家主权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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