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 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 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 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甲个人,可以通过遗嘱分配给女儿丙,不属于寺院所有,B错误。
《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题目中并未显示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符合以上规定,不应属于职务作品,C错误。
甲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不应归寺院所有,D错误。
钟秀勇老师有句话有道理,民法不会做了,尝试以一个善良的理性人用生活经验来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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