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 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 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 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2.甲是所有权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物权,当然可以将该汽车卖给丙。同时,甲也有权利选择交付的方式。根据物权法26条的规定,显然,乙是法条中所说的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第三人,所以,甲可以指示交付给丙。
3.动产物权的转移自交付生效,故指示交付后,丙获得所有权。D不对。
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正确。
汽车所有权仍然属于甲,其仍属于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系“无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C错误。
虽然丙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但可以基于正常处分以及指示交付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D错误。
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在所附条件成就前,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出卖人。
但是,买受人享有期待权,因此,出卖人虽系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出卖人的所有权并不完整。
仅在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后,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间内回赎的,出卖人才享有再次出卖的权利。
在此之前,出卖人(所谓保留的所有权人)擅自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属于侵害附条件权利的行为(即:侵害了买受人的期待权),受让人不一定能够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通说观点认为:在回赎期满前,出卖人擅自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第三人能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分两种情况处理:
(a)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经登记,则即使受让人属于善意,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b)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尚未登记,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若出卖人已经向第三人完成了现实交付,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则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若第三人为恶意(知道买卖的标的物属于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标的物),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种情况,若出卖人仅向第三人完成了指示交付,恶意的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善意的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
不过,此时买受人的期待权并不消灭,而是继续存在于第三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上(学理依据:《德国民法典》第936条第三项),只要买受人完成指定行为(或者完成条件时),买受人就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第三人已经取得的所有权就因此消灭
如前所述,甲以指示交付的方式交付标的物,若丙为善意,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乙的期待权仍不消灭,若乙完成了约定条件(支付了全部价款),应确定由乙取得所有权,丙已经取得的所有权因此消灭。所以,D选项错误。
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在所附条件成就前,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出卖人。
但是,买受人享有期待权,因此,出卖人虽系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出卖人的所有权并不完整。
仅在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后,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间内回赎的,出卖人才享有再次出卖的权利。
在此之前,出卖人(所谓保留的所有权人)擅自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属于侵害附条件权利的行为(即:侵害了买受人的期待权),受让人不一定能够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通说观点认为:在回赎期满前,出卖人擅自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第三人能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分两种情况处理:(a)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经登记,则即使受让人属于善意,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b)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尚未登记,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若出卖人已经向第三人完成了现实交付,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则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若第三人为恶意(知道买卖的标的物属于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标的物),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种情况,若出卖人仅向第三人完成了指示交付,恶意的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善意的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不过,此时买受人的期待权并不消灭,而是继续存在于第三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上(学理依据:《德国民法典》第936条第三项),只要买受人完成指定行为(或者完成条件时),买受人就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第三人已经取得的所有权就因此消灭
如前所述,甲以指示交付的方式交付标的物,若丙为善意,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乙的期待权仍不消灭,若乙完成了约定条件(支付了全部价款),应确定由乙取得所有权,丙已经取得的所有权因此消灭。所以,D选项错误。
汽车所有权仍然属于甲,其仍属于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系“无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