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被伪造人来讲,由于他自己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他人代其签章,因而他无须对该签章负票据责任。除非有可归责于被伪造人的事由,比如他与伪造人恶意串通、应当防范但有疏忽等,被伪造人也不负其他法律责任。
3.对票据上的其他真实签章人来讲,基于“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一行为无效一般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真实签章人不因为票据上存在伪造行为而免责。正如《票据法》第14条第2 款的规定:伪造行为的无效不影响真实签章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4.对持票人来讲,他对于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能主张票据权利,如果所持票据上有真实签章人,他只能向该签章人行使票据权利。倘若票据上无真实签章人,持票人只能依民法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
5.对负有付款债务的付款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或者本票的出票人)来讲,他若没能辨认出票据上签章的真伪而对持票人付了款,只要持票人合法,该付款行为有效,付款人不得以票据上有虚假签章为由而请求退还。该付款人由此遭致的损失,也只能寻求民法上的救济。
6.对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人或者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银行等)来讲,如果他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票据上的各项记载负了通常的审查义务,但未能辨认出签章真伪从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委托人应对此付款行为负责;如果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对签章真伪的审查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依《票据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13 # passmao 发表于 2010-12-18 15:18
[引用]
应该把本票改成汇票。
应当是变造票据的行为,所以个体经商户的出票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其他人的票据行为有效,成为债务人。
应当是变造票据的行为,所以个体经商户的出票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其他人的票据行为有效,成为债务人。
追索是针对前手及出票人的,个体工商户不是出票人,对电化公司是侵权责任。后手有理...
非银行无权签发本票,该票据无效。故所有当事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依据民法承担...
应当是变造票据的行为,所以个体经商户的出票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其他人的票据行为有效,成为债务人。
商业本票??题目有问题
汇票才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