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版权及相关权利。公约规定,版权的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而不包括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其中,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
②商标。公约规定,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由另一方使用该商标者,应视为是为维持商标的注册而使用。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
③产地标志。对产地标志,成员方应提供法律保护,以防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公众对原产地的误解。
④工业设计。
⑤专利。成员方可以拒绝授予发明以专利权。但这种在本国内对商业利用的阻止应出于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的目的。
对于以下情况,成员方可不授予专利: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任何植物、动物(微生物除外)。
⑥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⑦对未泄露的信息的保护。
⑧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