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某甲,某日到某综合商场购买电池,乘售货员卢某给别的顾客试电动剃须刀之机,当着其他顾客的面,从柜台内拿出作为样品陈列的高级剃须刀两部(价值人民币3500元),然后出门上公共汽车逃走。卢某发现后,坐出租汽车追赶,将其抓获
- 某乙系某私营企业的出纳员,因结婚缺钱,于某日夜进入财务室,用自己保管的保险柜的钥匙打开保险柜,窃取人民币1万元后匆匆逃走
- 某丙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
- 某丁系一出租汽车司机。某日晚10时左右,丁载乘客戊去火车站。在路途上,因有人传呼戊,戊要求丁先找有电话的路边停车。丁便在某邮局旁边停车,戊进去回电话,并告诉丁在此等候,自己回电话后再去火车站。丁在等候的时候,发现成的行李(内有钱物等价值3000元)放在车后座上,见四下无人,且是夜晚,顿起贪心,开车溜走。后丁被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