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某在马路上捡到一个钱包,打开后发现里面有1000多美元,遂据为己有。后失主多次登报寻包,金某看到后均未理睬
- 旅客离开宾馆时将装有数万元现金的密码箱遗忘在房间中,被服务员发现后藏起来准备私吞。后来旅客回来寻找,服务员害怕被告发,主动归还
- 王某在出差前将电脑放在邻居钱某家,钱某擅自将电脑变卖、私吞钱款。王某回家后,钱某谎称电脑被盗
- 白某在饭店吃饭,离开时将手提电脑遗忘在饭桌上,被店主藏匿。白某发现后回来寻找。店主谎称没有发现,拒不交出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白某在饭店吃饭,离开时将手提电脑遗忘在饭桌上,此时手提电脑应当构成【由店主代为保管】;店主藏匿手提电脑的行为构成【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之后白某发现后回来寻找,店主谎称没有发现,拒不交出,构成【拒不退还】,因此满足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罪。)
一个人只要丢了几千块,如果不登报,最后找到拾得人,拾得人归还,那拾得人就不会犯罪;如果登报,拾得人就有了主动返还的义务,一旦被找到,即使返还,也已经构成侵占罪。登报的法律性质就是要求返还,而拾得人“看到”后不返还,这个“据”字本来是行为,现在被变成了心理状态,变成了主观归罪。
D不严谨吧,比如刚出饭店门,发现没带电脑,店主就构成了盗窃了!
D不严谨吧,比如刚出饭店门,发现没带电脑,店主就构成了盗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