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也有可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国家机关也有可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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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轶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藏、销毁该财物。
18条: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19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